2023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,要促進民營企業發展壯大,在市場準入、要素獲取、公平執法、權益保護等方面落實一批舉措。10月底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也強調,金融要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服務,切實加強對重大戰略、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優質金融服務。在當前形勢下,針對民營企業長期存在的融資難、融資貴、融資慢等突出問題,我國必須不斷完善融資環境,為民營企業發展壯大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務。
第一,完善信用評價數據共享機制,減少結構性融資難題。
民營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,導致民營企業難以從金融機構獲取融資,金融機構“不敢貸、不愿貸、不能貸、不會貸”,進而形成投融資領域長期存在的難題。當下,信息技術及其廣泛應用為破解這個難題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能性。依托互聯網、大數據等技術的信用評價已較為成熟且廣泛應用于多種融資場景,極大地豐富了信用評價的方法和內容。然而,由于政府、金融機構、互聯網平臺等掌握的信用信息尚未形成整合,這種“信息孤島”狀態使得金融機構難以獲得全面信息或獲得信息的成本過高。因此,解決結構性融資難題需要多方努力,多管齊下。政府應盡快制定出臺用于信用評價的數據共享機制和規則,可實行強制與有償提供相結合,在嚴格監管下對金融機構放開不涉及國家安全的公共數據。金融機構和互聯網平臺應對外共享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,共同打造信用社會,共享信用社會紅利。民營企業應積極提供相關信用信息,并專注于自身業務,堅持誠信經營,樹立良好信用形象。
第二,建立融資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,減輕金融機構風險負擔。
民營企業通常小而靈活,具有較強的開拓性和創新性,但也伴隨著較高的經營風險。這就需要建立全面、系統、可持續的市場化風險分擔機制。一方面,要全面覆蓋民營企業風險。既包括民營企業的信用風險,也包括經營風險和科技創新風險。另一方面,要涵蓋全部參與主體。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機制、負責監管,商業銀行、保險公司、擔保機構、證券公司等機構參與共管、共擔風險,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相互分擔風險。此外,還要有系統性的分擔機制設計,包括優化原有的融資擔保機制,如豐富抵押品種類、提升知識產權質押普惠度;建立風險補償基金,可由各類金融機構共同出資,用于補償投向民營企業的資金損失;創新民營企業經營全過程保險,以扶持民營企業發展,降低其違約風險,包括處于研發階段的科創保險、生產過程中的財產保險和產品責任保險、銷售過程中的貨運保險等。
第三,拓寬融資渠道,提升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。
民營企業融資難、融資貴的一個重要原因或表現是其融資方式單一,且融資渠道不暢。因此,必須推進監管和金融創新,支持民營企業進入資本市場和債券市場融資,暢通民營企業融資渠道。在債券市場方面,有必要擴大債券融資覆蓋面,創新債券融資工具,推動債券融資支持工具擴容增量,積極推廣科技創新債券、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,鼓勵和引導機構投資者積極科學配置民營企業債券。在股票市場方面,完善民營企業股權融資基礎性制度,擴大創業板和科創板規模,高質量建設北京證券交易所,打造民營企業股權融資主場;不斷完善各項配套措施,推動股票發行注冊制走深走實;發揮地方政府專項引導基金作用;完善投資退出機制;允許企業依托應收(供應鏈)賬款、融資租賃、小額貸款等基礎資產,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;將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納入上市后備資源庫,支持民營企業上市融資。在商業銀行信貸方面,加強政策引導,精準實施再貸款、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,引導金融機構更多關注和了解民營企業,加強針對民營企業的金融創新和信貸投放。
第四,推進民營企業金融服務創新,加快發展普惠金融。
隨著民營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體量和作用不斷增大,民營企業逐漸成為金融機構開發產品和提供服務的重要對象。當前,原有金融服務和產品的準入門檻超出了民營企業的能力范圍,或是現有的金融服務難以匹配民營企業的融資需求,因此需要推進民營企業金融服務創新。考慮到民營企業多為中小微企業,普惠應是金融創新的一個重要選擇。其一,通過過程管理降低融資門檻,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開發智能風險控制系統,實現篩選、風評、授信、簽約、放款、支付、跟蹤、回收全流程風險管理,從而減少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融資的不合理限制。其二,加大增信貸款產品開發,做實民營企業訂單、保單、倉單等權利抵押,深度挖掘民營企業穩定合規的供應鏈業務,從中開發新型抵押品,大力發展信用保證保險,切實強化民營企業征信權益保護。其三,有針對性地調整還款政策,如允許臨時陷入經營困難的民營企業調整還款方式,變更還款內容,按需延期付息,延長還本期限。其四,開發面向民營企業的金融衍生品,利用金融衍生品價格發現和風險對沖功能,幫助民營企業對沖市場風險、維護資產安全。在培育專業金融衍生品經營機構時,需要將服務民營企業作為重要考量因素。其五,鼓勵產業鏈供應鏈金融創新,整合產業鏈供應鏈的資金流、物流、信息流等核心數據,實施全鏈征信,降低金融機構風險監督成本和損失風險,進而提升鏈上企業融資易得性,真正惠及鏈上民營企業。
第五,加強金融監管與引導,營造良好融資氛圍。
從2019年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》,到2023年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》,近年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,支持民營企業發展,舉措不斷升級,支持力度逐步加大。從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《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》,到2023年中國人民銀行、金融監管總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的《關于強化金融支持舉措 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通知》,我國對金融支持民營經濟發展也作出了系統安排。這些政策彰顯了國家對民營企業發展的頂層設計,對相關機構和行業企業發揮著重要的指引作用。為進一步做好民營企業金融服務,需要抓緊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地落實。首先,相關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可采取靈活適度原則,因時應勢精準調整監管要求,在一定程度內提高監管容忍度,如對于民營企業因國際局勢變化、政策調整、極端氣候等無法按時按量還款而形成的不良貸款,可放寬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監管要求。其次,開展民營企業金融服務評價,對金融機構服務民營企業情況進行綜合測評,切實擴大民營企業金融供給規模。再次,完善民營企業信用和經營信息采集、記錄、分析、共享,實施動態風險監測,嚴懲涉融欺詐、惡意拖欠款等違規違法行為,保護金融機構服務民營企業的積極性。最后,建立健全民營企業與金融機構的常態化溝通交流機制,通過搭建有效溝通平臺,增進二者互信,加強互利合作,進而為民營企業發展壯大營造良好的融資氛圍。